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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