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 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