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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