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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建管[2002]58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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