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水经调[2002]55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四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水利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与部门预算控制数相差较大时,应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三十五条 水利部在收到财政部批准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依预算管理级次逐级及时转批下达。
  
  当财政部主管司局通知调整我部上报的用款计划时,水利部应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应对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数及时向下通知 (依次向下通知到基层预算单位并相应调整用款计划);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水利部调整用款计划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报水利部,水利部将调整后的用款计划正式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水利部应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确定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数,并通知二级预算单位调整或补报用款计划,水利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25天提出调整申请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应在用款月度前15天报水利部,水利部在用款月度前10天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
  
  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水文、地质变化、工程塌方、工程进度加快或采取赶工措施等影响工程正常进展,或发生重大工程索赔、重大设计变更等可能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2.用款计划批复后新发生的、事先无法预料的紧急支出项目;
  
  3.政策性因素造成超计划用款的;
  
  4.其他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特殊情况。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超计划用款时,应及时将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书面说明文件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经水利部报送财政部。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额度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基本程序
  
  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水利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需要财政直接支付时,应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附表八[略]),逐级报主管单位审核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送水利部。
  
  第四十二条 支付申请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应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需跨省(市)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应在报二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前,经当地财政专员办审核并签署意见。预算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向财政专员办和其直接主管单位提供支付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二级预算单位与财政专员办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应与财政专员办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签署审核意见并附说明材料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与财政部按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第四十四条 支付申请应按支出类型(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分别填写,一类填写一张申请书;对每一类支出要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要按具体项目填写。
  
  第四十五条 水利部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后,按规定填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表九[略]),连同所属单位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一并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六条 支付申请经财政部批准、代理银行付款后,基层预算单位应将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表十[略])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原始凭证。代理银行付款后出具的工资明细表作为工资支付的原始凭证。
  
  第四十七条 水利部负责向二级预算单位提供代理银行付款后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复印件),并由二级预算单位逐级通知直接支付项目的各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应相对稳定,要确定第一经办人和第二经办人;支付申请一般由第一经办人填制,第一经办人不在时,由第二经办人填制。
  
  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及印章式样应报直接主管单位备案。同时二级预算单位及基层预算单位的上述资料应报水利部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