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八十七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审核中应遵循的原则是: 1.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2.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审核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 3.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合同条款的规定、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进度审核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第八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单位有权拒绝受理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 1.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2.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3.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整,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4.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或越级申请使用资金的; 5.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6.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7.其他可能造成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主管单位对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1.是否按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或额度、合同条款、项目进度申请和使用资金; 2.支付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上报的资料、信息是否及时、准确; 3.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评标; 4.是否利用报账单位转移、隐匿财政性资金; 5.是否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信息骗取财政性资金; 6.是否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财政性资金严重流失的行为。 第九十条 水利部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情况的监督与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待财政部明确后另行下达。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