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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八条 每月初,预算单位应向主管单位报送上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月报表》(附表十二[略]),按类、款、项反映当月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实际支用情况。逐级报主管单位核对、汇总后,二级预算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报水利部;水利部核对、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九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水利部认定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八十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预算单位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可先电传或发电子邮件、后补正式申请),要求调增授权额度,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科(项)目、调增的额度等。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水利部,经水利部报财政部批准后调增授权额度。 第八十一条 按照不改变建设单位原有管理级次和职责权限的原则,实行多级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当下级项目管理单位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时,可按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建设单位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付给下级项目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等,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下级项目管理单位的银行存款户。 第六章 对账 第八十二条 每月初基层预算单位将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和代理银行核对无误后,分预算科目类、款、项逐级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于10日前将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水利部。 第八十三条 年度终了,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使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按财政部规定对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进行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基层单位依据对账签证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填写《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对账签证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二级预算单位应于1月10日前报水利部。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水利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办理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手续;审核、上报所属单位预算拨款印鉴卡; 3.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按批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用款计划;逐级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5.指导所属单位按规定使用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按规定提出设立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办理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 3.按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并上报用款计划; 4.按批复的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签发财政授权支付令; 5.按招、投标法的规定,做好本单位招标、评标工作; 6.实施本单位项目管理、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及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十六条 各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具体职责是: 1.做好本单位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下级单位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给予指导; 2.按规定填写开设财政性资金账户申请和印鉴卡,办理具体开户手续;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财务部门提出开户申请、填写印鉴卡、办理开户手续;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开户申请和印鉴卡; 3.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批复预算,具体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单位用款计划;批转所属单位用款计划; 4.参与招、评标和合同签订工作; 5.按批复用款计划提出本单位直接支付申请、按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令;审核、汇总、上报下级单位直接支付申请; 6.审查本单位各类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支付凭证; 7.配合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