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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由于政策性因素、水文、地质、工程塌方、异常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超概算或超预算的情况,为确保项目的正常进度和实施,在申请概算或预算调整的同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写明情况,按规定的支付程序逐级上报水利部,水利部作为特殊情况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 第六十三条 按照不改变建设单位原有管理级次和职责权限的原则,实行多级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当下级项目管理单位不是一级预算单位时,工程价款、设备物资采购等支出,统一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向其主管单位提出支付申请,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由财政部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但具体结算手续,可仍按建设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收款人直接向其项目管理单位办理。 第六十四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六十五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列入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中的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以及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支出。特殊情况的,经二级预算单位报水利部认定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六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物品、服务的采购款项时,应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供)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等。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应及时逐级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二级预算单位及财政专员办审核后报水利部,水利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的采购支出,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付、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条 年度投资50万元以上且根据项目总体规划需分别由若干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的项目,分开后单项年度投资不足50万元的,该单位的工程采购支付可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要按规定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十一[略]),并按代理银行的规定填制其他相关银行凭证,通知代理银行支付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月授权资金额度未用完时,可累加使用。 第七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代理银行付款后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和其他相关单据及时登记有关账簿,并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发现错误及时通知代理银行更正;各级主管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后,应及时登记有关辅助账簿。 第七十四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第七十五条 预算单位使用支票结算时,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和支付金额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用的支票号码。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收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七条 预算单位授权支付时,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前发生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在资金退回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代理银行应通知预算单位并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