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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2.减:反向投资额 │17│
  
   2.境内投资主体对本企业的累计直接投资净额 │18│
  
   2-1.境内投资主体对本企业的累计直接投资额 │19│
  
  2-1-1.其中:股本│20│
  
   2-2.减:累计反向投资额 │21│
  
   3.本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净收益 │22│
  
   3-1.本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 │23│
  
  3-1-1.其中:红利│24│
  
  利润再投资│25│
  
   3-2.减:境内投资主体对本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 │26│
  
   4.境内投资主体对本企业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 │27│
  
   4-1其中:机电产品│28│
  
   原材料和辅料 │29│
  
   零部件和配件 │30│
  
   服务和技术转让 │31│
  
   5.本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 │32│
  
  三、与中国的经济往来情况│—│ —
  
   1.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总值 │33│
  
   2.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总值 │34│
  
   3.对中国境内的投资额 │35│
  
   4.对中国境内的累计投资额 │36│
  
   5.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 │—│ —
  
   5-1.石油(桶) │37│
  
   5-2.天然气(立方米) │38│
  
   5-3.木材(立方米) │39│
  
   5-4.铜(吨) │40│
  
   5-5.铁(吨) │41│
  
   5-6.铝(吨) │42│
  
  ──────────────────────────┴──┴──────
  
  填报人:___单位负责人:___联系电话:___报出日期:200__年__月__日
  
  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年度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其拥有的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资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以及境外企业和中国境内各单位经济往来情况。由境内投资主体负责发放给境外企业填报。
  
  2.本表由境外企业根据境内投资主体的要求向境内投资主体报送。
  
  3.所在国家(地区)及城市:指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所在的国家和城市(国别地区代码见附录三)。
  
  4.批准设立日期:指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日期。
  
  5.行业类别(见附录一)。
  
  6.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本单位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7.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8.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当年利润总额:分别根据填报单位企业年终会计报表“损益表”中“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项目的数值填列。
  
  第三部分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二、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一)子公司
  
  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二)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三)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称为反向投资。
  
  (一)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二)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
  
  (三)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四、合同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
  
  合同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
  
  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五、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六、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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