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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八、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九、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十、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十一、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二、已分配利润: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各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 十三、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四、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从中国境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 十五、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到中国境内的各种货物价值。 十六、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指境外企业通过该投资项目按投资份额实际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数量。 十七、对中国的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对境内投资主体以外进行的投资总额。 十八、对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境内投资主体实际提供给该境外企业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十九、由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该境外企业实际提供给其境内投资主体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二十、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二十一、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第四部分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四)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1.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FDI201表及FDI30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2.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五)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六)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二、计算方法 (一)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各投资方应缴付/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