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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1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属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中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按照该折算率计算;未规定者,合同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批准设立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实际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下同)。
  
  2.以实物(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资的,如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按照合同规定其所占的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乘以总投资额(或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并折算为美元计价。
  
  (二)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三)对境外企业的累计直接投资额:指自境外直接投资年份始到报告年度止,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形成的对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加上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的总额。
  
  (四)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H批发业和零售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I住宿和餐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J金融业
  
  68 银行业
  
  6810 中央银行
  
  6820 商业银行
  
  6890 其他银行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
  
  K房地产业
  
  72 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5 研究与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 地质勘查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
  
  82 居民服务业
  
  83 其他服务业
  
  P教育
  
  84 教育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85 卫生
  
  86 社会保障业
  
  87 社会福利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 新闻出版业
  
  89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90 文化艺术业
  
  91 体育
  
  92 娱乐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93 中国共产党机关
  
  94 国家机构
  
  95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
  
  96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
  
  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T国际组织
  
  98 国际组织
  
  附录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1998年8月发布)
  
  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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