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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外经贸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防止重统、漏统、错统。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部分统计报表格式 统计报表目录 ┏━━━━━┯━━━━━━━━━┯━━┯━━━━━━━━━┯━━━━━━━┯━━━━━━┓ ┃ 表号 │表 名 │报告│ 调 查 范 围│ 报送日期 │报送单位┃ ┃││期别││及方式│┃ ┠─────┴─────────┴──┴─────────┴───────┴──────┨ ┃(一)综合报表┃ ┠─────┬─────────┬──┬─────────┬───────┬──────┨ ┃FDI201表│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年报│行政区域内拥有境外│年后6月底前报 │各省级外经┃ ┃│况表││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外经贸部 网络 │贸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