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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中注重创新,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本单位90%以上职工、服务对象60%以上参加民主推荐,得票数在90%以上。 (七)获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 (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地市、省、全国与岗位技能有关的各种劳动竞赛活动中分获前一、三、五名; 2.获得地市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3.在全系统相同或类似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并得到同行的公认。 第三章 创建与命名 第九条 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每年一次。 第十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创建与命名程序: (一)确定创建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会同所在地省级团委,对本单位所属拟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认为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条件的,确定为创建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3月进行,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二)开展创建活动。各创建单位根据考核标准的各项要求开展创建活动。 (三)考核与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会同所在地省级团委,对创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与所在地省级团委共同择优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全国青年文明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3月进行。 (四)公示。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所在地省级团委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确定候选单位,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4月进行。 (五)命名。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和公示情况,确定被命名单位,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4月~5月进行。 第十一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的申报、命名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共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条件的人员进行表彰,授予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对已授予省级青年岗位能手称号的人员,择优向全国质检系统争刨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此项工作在每年的2月进行。 (三)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当地省级团委的推荐,对拟命名的人员进行考核和公示。根据考核和公示结果,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被表彰的人员,并授予全国质检系统青年岗位能手称号。此项工作在每年的3月~4月进行。 第四章 创建和已被命名单位、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和青年岗位能手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联合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和青年岗位能手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物质奖励由各单位确定。对获得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和青年岗位能手,国家质检总局将作为青年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加以重点培养。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创建的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全国质检系统争创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电话,受理对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投诉。 第十五条 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 (一)材料:铜板底; (二)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日期为黑体字; (三)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四)牌匾尺寸:650mm×400mm; (五)日期为年,落款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六)牌匾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并颁发。 省级及省级以下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命名单位制作并颁发。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尺寸为:560mm×350mm;地市级及以下的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 第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对已获得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每年都将进行联合考核,符合标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共同继续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则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摘掉牌匾。对连续五年获得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称号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联合颁发纪念性奖杯,并给予该集体全体成员一定的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