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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因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如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年龄都已超过35周岁,则自动撤销青年文明号牌匾,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联合颁发纪念证书。 第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将被强制摘掉牌匾并取消其称号: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二)在质检工作中出现工作责任事故; (三)不遵守信用承诺; (四)因服务质量问题,服务对象反应强烈并经调查属实; (五)成员年度考核合格率不到10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质检系统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会同所在地省级团委,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团中央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 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 ┌─┬──────────────────────────┬─┬───────────────┬──┬───────────┐ │项│ 具体要求 │分│评分标准│得分│考核方法│ │目││值││││ ├─┼──────────────────────────┼─┼───────────────┼──┼───────────┤ ││1.争创单位有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 │ 6│有一项不符或不落实扣2分。 ││看现场,听汇报,查看│ ││构;一名党政负责人主管创建活动;经费有保证。││││有关文件资料,调查了│ │综├──────────────────────────┼─┼───────────────┼──┤解。│ │合│2.注意收集保存创建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图片、影 │ 5│视情况酌情打分。│││ │指│音、实物、原始记录等资料;有包括计划、措施、│││││ │标│自查、申报、考核、表彰、总结等一整套的全面反│││││ │ (│映本单位创建过程的资料档案。│││││ │20├──────────────────────────┼─┼───────────────┼──┤│ │ )│3.有明确的创建主题;有醒目的创建标志;有切实可 ││无创建主题和创建标志各扣1 │││ │分│行的创建标准和制度保证。││分;无创建标准扣1.5分;│││ │││ 5│无制度保证扣1.5分。│││ │││││││ │├──────────────────────────┼─┼───────────────┼──┤│ ││4.创建活动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 │ 4│视情况酌情打分。│││ ││能自觉带领青年积极主动地开展创建活动。│││││ ├─┼──────────────────────────┼─┼───────────────┼──┼───────────┤ ││1.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法规范,无被举报、投诉现象。 │ 4│每发现并查实一例投诉,酌情││看现场,查看有关材料、│ ││││扣2分~4分或撤消被推荐资格││记录,明察暗访,征求意│ ││││。││见。│ │├──────────────────────────┼─┼───────────────┼──┤│ ││2.公开争创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基本资料(姓名、工号、│ 4│有一项不符或不落实扣1分。 │││ ││职务、岗位职责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制度、程 │││││ ││序和标准;在醒目位置设有投诉信箱、电话;实行挂牌│││││ │岗│上岗(团员需佩戴团徽)。│││││ │位├──────────────────────────┼─┼───────────────┼──┤│ │文│3.文明用语;服务规范;环境优美;仪表整洁;秩序良好 │ 4│有一项不符或不落实扣1分。 │││ │明│。│││││ │( ├──────────────────────────┼─┼───────────────┼──┤│ │24│4.按要求推行了“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便民、利民措施 │ 4│无卡扣1分,无便民利民措施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