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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9-22
【实施时间】 2002-09-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1)

[接上页]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出租商品原价。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购进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的进货原价。
  
  (二)出租商品摊销。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出租通信商品应摊销的价值。
  
  三、各明细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企业购进的出租通信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根据‘收货单”,按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
  
  (二)从库存商品转来用于出租的通信商品,根据出租通信商品“收货单”,按其进价,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人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出租通信商品成本一般按可使用期限采用平均法逐期摊销。金额较小的,也可以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法,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摊销方法--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出租通信商品发生修理费,直接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支出一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出租通信商品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目。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结转收入,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入”
  
  科目。若用户中途退租,将应退的租金退还用户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现金”、“银子存款”科目。
  
  (六)出租通信商品出售取得的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或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款结算”科比月终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转账时,再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已售出租商品成本,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七)出租通信商品报废,按已摊销额,借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按账面原价与已摊销额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通信商品支出”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原价)。
  
  (八)计收出租通信商品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九)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将实现的收入,借记“预收账款一预收出租商品租金”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出租通信商品收人”科目。上述计收出租通信商品的押金和采取办卡、证等方法办理出租通信商品业务预收的租金,也可以通过“营业款结算”科目核算。
  
  四、本科目应按出租通信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既有金额又有数量的明细分类账。同时,应健全商品出租手续,营销网点应建立账簿,按品名逐笔登记商品的租出和收回,押金的收取和退回以及办理卡、证预收租金的情况。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出租通信商品的账面价值(出租商品原价扣除出租商品摊销的价值)。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较高,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应当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如延长了固定 资产的使用寿命、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即;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则应将该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否则,应当确认为费用。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可从该后续支出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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