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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城[2002]221号
【颁布时间】 2002-09-05
【实施时间】 2002-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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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一)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并按单位工程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设计单位应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要点、补充说明、注意事项等,并做交底纪要。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各种交底的文字记录,应有交底双方签认手续。
  
  第十五条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及复试报告。
  
  (一)一般规定
  
  1、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和出厂检(试)验报告,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2、合格证书、检(试)验报告为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货单位印章方为有效,并注明使用工程名称、规格、数量、进场日期、经办人签名及原件存放地点。
  
  3、凡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有法定单位鉴定证明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要有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试)验。
  
  4、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在使用前必须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复试,复试结果合格方可使用。
  
  5、对按国家规定只提供技术参数的测试报告,应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技术参数进行判别并签字认可。
  
  6.进场材料凡复试不合格的,应按原标准规定的要求再次进行复试,再次复试的结果合格方可认为该批材料合格,两次报告必须同时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7.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其记录、汇总表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8.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对混凝土使用的水泥、砂、石、外加剂、掺合料等的含碱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报告纳入施工技术文件。
  
  (二)水泥
  
  1.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包括后补的28天强度报告。
  
  2.水泥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胶砂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等。试验报告应有明确结论。
  
  (三)钢材(钢筋、钢板、型钢)
  
  1.钢材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对该批钢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如需焊接时,还应做可焊接性试验,并分别提供相应的试验报告。
  
  2.预应力混凝土所用的高强钢丝、钢绞线等张拉钢材,除按上述要求检验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
  
  3.钢材检(试)验报告的项目应填写齐全,要有试验结论。
  
  (四)沥青
  
  沥青使用前复试的主要项目为:延度、针入度、软化点、老化、粘附性等(视不同的道路等级而定)。
  
  (五)涂料
  
  防火涂料应具有经消防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材料。
  
  (六)焊接材料
  
  应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可焊性试验报告。
  
  (七)砌块(砖、料石、预制块等)
  
  用于承重结构时,使用前复试项目为:抗压、抗折强度。
  
  (八)砂、石
  
  工程所使用的砂、石应按规定批量取样进行试验。试验项目一般有:筛分析、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紧密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的总含量等。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按要求加做压碎指标值等相应项目试验。
  
  (九)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
  
  各种类型的混凝土外加剂、掺合料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现场复试并出具试验报告和掺量配合比试配单。
  
  (十)防水材料及粘接材料
  
  防水卷材、涂料、填缝、密封、粘接材料,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等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抽样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十一)防腐、保温材料
  
  其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应标明该产品质量指标、使用性能。
  
  (十二)石灰
  
  石灰在使用前就按批次取样,检测石灰的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十三)水泥、石灰、粉煤灰灯混合料
  
  1、混合料的生产单位按规定,提供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连续供料时,生产单位出具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7天。
  
  (十四)沥青混合料
  
  沥青混合料生产单位应按同类型、同配比、每批次至少向施工单位提供一份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连续生产,每2000吨提供一次。
  
  (十五)商品混凝土
  
  1、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同配比、同批次、同强度等级提供出厂质量合格证书。
  
  2、总含碱量有要求的地区,应提供混凝土碱含量报告。
  
  (十六)管材、管件、设备、配件
  
  1、厂(场)、站工程成套设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设备安装使用说明等。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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