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检查的内容应具体,结论应明确。验收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需复验的要办理复验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一)工序施工完毕后,应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时填写工作质量评定表。表中内容应填写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二)部位工程完成后应汇总该部位所有工序质量评定结果。进行部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签字手续完备、规范。 (三)单位工程完成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主持,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功能性试验记录 (一)一般规定 功能性试验是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交付使用之前所进行的使用功能的检查。功能性试验按有关标准进行,并有有关单位参加,填写试验记录,由参加各方签字,手续完备。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功能试验主要项目一般包括: 1、道路工程的弯沉试验。 2、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 3、桥梁工程设计有要求的动、静载试验。 4、水池满水试验。 5、消化池气密性试验。 6、压力管道的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通球试验等。 7、其它施工项目如设计有要求,按规定及有关规范做使用功能试验。 第二十二条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填写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必须归入施工技术文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是施工图的补充和修改,应在施工前办理。内容应明确具体,必要时附图。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由原设计人和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方为有效。 (二)洽商记录必须有参建各方共同签认方为有效。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应原件存档。如用复印件存档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四)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洽商,由工程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总结与竣工图 (一)竣工总结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竣工的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情况;使用了何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工程中发生的主要变更和洽商;遗留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竣工图 1、工程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图的整理。绘制竣工图须遵照以下原则: (1)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的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2)无大变更的,应将修改内容按实际发生的描绘在原施工图上,并注明变更或洽商编号,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虽非重大变更,但难以原施工图上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2、改绘竣工图,必须使用不褪色的黑色绘图墨水。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是由施工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 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材料和备考表。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注: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顺序组卷 第二十八条 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