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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预应力孔道压浆每一工作班留取不少于三组的7.07×7.07×7.07立方米试件,其中一组作为标准养护28天的强度资料,其余二级做移运和吊装时强度参与值资料。 3、有按规定要求的强度统计评定资料。 4、使用沥青马蹄脂、环氧树脂砂浆等粘接材料,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试验报告。 (五)钢筋焊、连接检(试)验资料 1、钢筋连接接头采用焊接方式或采用锥螺纹、套管等机械连接接头方式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条件下连接性能试验,留取试验报告。报告必须对抗弯、抗增试验结果有明确结论。 2、试验所用的焊(连)接试件,应从外观检查合格后的成品中切取,数量要满足现行国家规范规定。试验报告后应附有效的焊工上岗证复印件。 3、委托外加工的钢筋,其加工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六)钢结构、钢管道、金属容器等及其它设备焊接检(试)验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七)桩基础应按有关规定,做检(试)验并出具报告 (八)检(试)验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出具 第十七条 施工记录 (一)地基与基槽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槽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记录: (1)核对其位置、平面尺寸、基底标高等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规定。 (2)核对基底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一致。 (3)对于深基础,还应检查基坑对附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地基需处理时,应由设计、勘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绘制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等示意图。处理后,应按有关规范和设计的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一般基槽验收记录可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代替。 (二)桩基施工记录 1、桩基施工记录应附有桩位平面示意图。分包桩基施工的单位,应将施工记录全部移交给总包单位。 2、打桩记录 (1)有试桩要求的应有试桩或试验记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并附简图。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内容包括: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简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下沉观测记录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测记录)。 (九)施工测温记录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厂(场)、站工程的水工构筑物,防水、钢结构及管道工程的保温等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测量复核记录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二)预检记录 1、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包括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检查情况。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