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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监会令第6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7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5日)废止
  
  现发布《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能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四)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九条 期货交易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和职能;
  
  (二)名称、住所和营业场所;
  
  (三)注册资本及其构成;
  
  (四)营业期限;
  
  (五)会员资格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会员大会、理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基本业务规则;
  
  (十一)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十二)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
  
  (十三)变更、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清算办法;
  
  (十四)章程修改程序;
  
  (十五)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二)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三)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四)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六)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七)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八)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九)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或者联网交易等,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第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下列变更事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因《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合并或者分立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
  
  期货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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