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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帐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或者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由期货交易所审核后确定其套期保值头寸;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提交材料审核后报期货交易所审核。 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和投资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机头寸,分别制定最大持仓限制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