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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理事会确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