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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1-25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失效]

[接上页]

  第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九十六条 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涉及的其他清算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被解散或关闭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解散与清算过程,并就重大事项和清算结果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九十八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递交解散或关闭申请资料之日起,未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不得转移或出售资产。
  
  第一百条 解散或关闭清算过程中涉及外汇审批或核准事项的,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在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有关债务清偿、资产处置、贷款清收、销户等情况的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被清算机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清算组申请提取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审批:
  
  (一)由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二)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清算组应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三日前书面报至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一百零四条清算后的会计档案及业务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自外国银行分行清算结束之日起二年内,该外国银行不得申请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设立营业性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并提出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拟任首席代表简历;
  
  (四)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五)由拟任首席代表签字的有无不良纪录的声明;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零七条外资法人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外资法人机构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资法人机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资法人机构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外资金融机构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资料,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同意后,逐级报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申请人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参照外国银行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同城网点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细则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月4日发布的《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日发布的《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5月15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1999年4月21日发布的《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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