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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年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拒绝中国期货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机构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违反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性管理规则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修订前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8月31日发布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为了规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聘用的高管人员,须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任职资格。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申请任职资格,须有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人的推荐。 三、期货经纪公司聘用高管人员,应当先由期货经纪公司(推荐单位)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董事会决议(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或者直接复印在申请表中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六)相关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七)《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推荐单位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 (八)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无犯罪记录的结论); (九)本人关于不具备本文件第四条第(三)款的情况声明; (十)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下一次培训的书面承诺; (十一)两位推荐人的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 (一)董事长除应当符合《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经济或者管理工作5年以上; 2.至少有一次参加期货高管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记录(在两个培训计划期间申请任职的,有在下次培训时参加培训的书面承诺); 3.不具备本程序第四条第(三)项的情况; 4.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推荐人的同意推荐。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