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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证监发[2002]6号
【颁布时间】 2002-01-23
【实施时间】 2002-01-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证监会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四)中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派出机构予以批复,对具备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任职资格无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十一、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非执行董事)、监事的核准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的任职条件和本程序予以核准。
  
  (二)对于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派出机构期货监管业务内部工作程序指引》的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不核准其任职资格的,须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中国证监会对任职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异议意见做进一步核查后提出意见。
  
  (四)中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异议,派出机构予以批复,对具备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对任职资格无异议”;对不具备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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