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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道部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2-01-1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1)[失效]

[接上页]

  3.2.1责任事故:如责任死亡事故,责任重大死亡事故,责任特大事故,责任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等。
  
  3.2.2非责任事故:如非责任死亡事故,非责任重大死亡事故等。
  
  3.2.3自然灾害事故:如一般自然灾害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
  
  3.3判定原则
  
  3.3.1凡属《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所列责任事故范围内的事故,及事故单位有违反铁道部规章制度行为的,都属于责任事故。
  
  3.3.2由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包括突发地震、山洪、海啸、泥石流、风暴、沙尘暴、火山喷发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事故。
  
  3.3.3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组织或参加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文献资料等造成伤亡,属于非责任事故。但不包括在接到灾害预报后,不采取措施,贻误防范时机,或采取明知属于不安全的措施却一意孤行而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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