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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道部令第7号
【颁布时间】 2002-01-1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1)[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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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现场图示(指事故调查组经细致的现场勘测,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注明方向、位置、尺寸、路径、标识物等的现场平面图、侧视图、局部放大图)、照片 (指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俯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照片(包括全身照片、伤害部位细部照片等)。
  
  (8)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既往病历(指伤亡人员以往就医使用的病历复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指承担救治的医院的医护人员对该伤员〔病人〕伤情、病程、病例进行讨论的原始记录的复制件)。
  
  (9)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等进行勘察的记录,需有勘察机关盖章以及勘察人员签名)、鉴定材料(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笔迹鉴定、痕迹鉴定、遗留物鉴定等),公安、检察部门的通知书(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等)、认定书(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事故单位对“认定书”所作认定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供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时参考;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内部处理决定)。
  
  (10)责任人、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由责任人、受处分人员自己撰写并签字)。
  
  (11)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12)调查组组成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13)其他有关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结案材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上述项目中选取。
  
  50.第五十四条--五十七条“批复”:死亡事故批复,统一标题为《关于×××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向铁道部报送待批的结案报告,统一标题为《关于××××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指死亡者姓名,“××××”可以是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等。“事故单位”系指铁路分局或以上一级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以容易区别的地理名称表示。“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发生的月、日表示。
  
  51.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人数”:在实际填报中,可以使用报告期末到达人数。
  
  52.第六十二条“暂时性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的伤害。
  
  53.第六十二条“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部分肢体、器官的部分功能永远丧失,不能恢复的伤害。
  
  54.第六十二条“永久性全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55.第六十四条“换算周转量”:按铁道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56.第六十四条“营运部门”:系指铁路局内运输主业,包括车务(含客运、货运、装卸)、机务(含水电、供电)、工务、电务、车辆等单位,不含工程、大修、工业、房建、工副业、生活、教育、卫生、多经、科研所、机关、公检法等部门。
  
  57.第六十五条“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挠、影响事故调查组顺利取证的行为。
  
  附件2: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1.划分原则
  
   1.1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
  
  1.2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
  
  1.3以专业性质分类。
  
  2.定义及适用范围
  
  2.1物体打击
  
  2.1.1定义: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2.1.2适用范围:由落下物、飞来物、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2.1.3举例: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
  
  2.2提升、车辆伤害
  
  2.2.1定义: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
  
  2.2.2适用范围:由机动车辆及斜井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升机械)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输设备,斜井提升机,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
  
  2.2.3举例: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
  
  2.3机械伤害
  
  2.3.1定义: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2.3.2适用范围: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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