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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88-07-27
【实施时间】 1988-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20%;前三年的列支30%;前四年的列支40%;前五年的和五年以上的列支50%。如果应列支的损失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成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提,计入商品流通费;如应列支的损失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冲减商品流通费。滞销音像产品处理后的残值变价收入也应冲减商品流通费。
  
  第二十八条 上级公司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年编制收支预算,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后,在所属企业的成本中列支,年终如有结余,应冲减企业成本,或抵作下年度上级公司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投资、各项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计件工资的除外)、浮动工资、提成工资;
  
  三、超出国家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利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金;
  
  六、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七、根据规定,按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八、应由企业自有专用基金开支的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购买国库券以及其他各种债券等支出;
  
  九、应由销售收入中列支的税金和销售折扣;
  
  十、企业自愿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赞助资金;
  
  十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对于既无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成本核算的统一规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工作,并可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规定和企业制定的成本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都不得违背财政部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音像企业成本核算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音像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本行业的特点:
  
  一、编录音像产品原版节目一般以每一个版号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生产音像产品一般以每一种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三、其他产品一般以每一批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四、委托加工的印刷半成品、片套、盒封、盒芯等以每一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三十三条 音像产品成本应根据计算期内音像产品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成本核算和管理,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取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成本。
  
  第三十四条 音像产品完工产品的产量,是指在计算期内本企业加工制成并已验收入库可供出售的产品数量。
  
  企业生产的副产品,凡是对外出售的,应单独核算成本;不对外出售的,可以不单独核算成本。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实际消耗的原材料是指为生产音像产品实际耗费的原材料。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在月末办理退料手续,需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也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生产中耗用的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计算成本的企业,月终计算成本时,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异,不得任意多摊或少摊。调整差异的比率,可以按照材料类别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待摊费用,是指本期实际发生但应由本期及实际受益的以后各期共同负担的费用,如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劳动防护用品、按年或季度预先支付的保险费、租赁费等。摊销期限按实际受益的原则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待摊费用的项目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分别按下列方法,列入产品成本;
  
  一、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二、其余低值易耗品,可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
  
  三、单价超过规定限额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企业主管部门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科目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可跨年摊销),企业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低值易耗品的总分类核算和设置低值易耗品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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