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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88-07-27
【实施时间】 1988-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2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接上页]

  为了简化手续,在本实施细则下达以前已经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不再作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但已实际受益,应由本期产品负担,而采用预先提取计入成本,以备今后支付的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编录出版费和预计费用较多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取,如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编录出版费,是指编录过程中支出的业务费,因其具有特殊性,预提时应根据当月产量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比例计提,编录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即业务费),按月在预提编录出版费中列支,因质量等客观原因报废的产品,应在报废的同时,冲回已预提的编录出版费。
  
  编录出版费年终余额,原则上应全部转入利润(如果亏损,则减少利润),不得保留余额,对于已按产量预提,但尚未实现销售的音像产品部分的编录出版费,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保留余额,待下年实现销售后再转入利润,经批准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当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条 按规定划清成本核算的界限,是指在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的前提下,严格划清以下界限:
  
  一、划清本期费用与下期费用的界限,各期费用不得提前或推后列支;
  
  二、划清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
  
  三、划清商品流通费与非商品流通费的界限,不属于商品流通费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商品流通费,应在商品流通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也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列支;
  
  四、划清本企业费用与外单位费用的界限,对于按照规定为外单位垫付的各项费用,应及时结算收回,不得列作本企业费用;
  
  五、划清大修理与更新改造、基本建设的界限,凡属于更新改造或基本建设支出,应在有关专用基金或基本建设贷款中列支,不提大修理费用的,按实际开支列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划清大修理与中、小修理费用的界限;
  
  七、划清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八、划清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
  
  (一)音像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或录制完工检验合格、包装完整、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以前为在产品产量;
  
  (二)其他产品产成品的产量,是指生产完工检验合格、装箱完毕、验收入库可供销售的数量,在此之前为在产品产量;
  
  (三)企业应健全在产品的盘存制度,如实计算在产品的数量和成本,以提高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工时法、定额成本法或约当产量法,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择优选用。
  
  各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其公式如下:
  
  工时法:各产品的当月在产品成本=本月该产品车间成本总额/该产品本月车间
  
  生产工时×本月在产品工时
  
  约当产量法:各产品的当月在产品成本=按各工序约当产量系数计算的
  
  约当产量×单位成本
  
  第四十一条 企业成本的计算方法。
  
  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的职工福利基金等,按发生费用的项目一次计入成本。
  
  间接成本:车间经费应按产品设立明细帐,凡能直接计入受益产品的车间经费,应尽可能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共同费用,可根据各产品工时或产量比例分配。
  
  企业管理费应根据各产品的直接成本按比例分配。辅助生产如有销售收入的,也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企业的辅助生产车间所提供的劳务成本,亦应按受益单位的耗用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企业商品流通费,由销售费用和调拨费用两部分组成。兼有两种业务的企业,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开展多种经营的企业,如分别核算,其费用也应采取直接认定或合理方法分摊。因代办发行而支出的费用,应在代办发行手续费收入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料必须正确、完整,如实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表、分配表和统计资料等,内容必须齐全、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准确。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必须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清查工作,弄清家底,核实盈亏,对流动资产的盘盈或盘亏的核销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核批准后,凡属于应调整成本费用的按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调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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