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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内使用的烤烟、名晾(晒)烟的分配、调拨和供应计划,由省级烟草公司下达。 以上分配、调拨计划、都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以保证计划的落实。 第三章 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调拨和销售 第十条 卷烟、雪茄烟由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计划统一安排、组织生产。其他任何部门、企业、个人都不得在国家计划外生产。 烟丝实行以销定产,省级烟草公司应当对生产烟丝的企业加强管理。企业根据市场销售和原料情况组织生产,并报省级烟草公司备案。 (一)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生产计划,结合市场需要、原料供应和生产条件,综合平衡,下达季度计划(包括:产值、产量、品种、等级),逐级落实到生产企业。 (二)省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上级下达的计划,不得任意超产和欠产。 第十一条 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烟草总公司统一制订的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从投料到产品出厂都要严格检查。出厂后在规定期限内如发现属生产企业造成的质量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烟草公司和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努力提高烟叶和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烟气中焦油和其它有害成份的含量。 烟草总公司负责组织科技力量进行重点技术攻关,鉴定和推广全国性的重点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的调拨、批发业务,由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组织经营;烟丝由生产企业自行安排销售。 卷烟、雪茄烟的调拨、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卷烟: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年度调拨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季度(或半年)的具体等级调拨计划,由烟草总公司下达控制指标,省级烟草公司负责衔接并组织实施。 各级烟草公司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余缺调剂。 收取外汇的特需卷烟,由烟草总公司下达专项调拨计划。 (二)雪茄烟: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地产地销。部分面向全国的产品可以在烟草公司系统内有组织地进行调剂交流。 第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的购销、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具体落实和保证计划的实现。签约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经协商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合同。 第四章 价格、商标和运输 第十五条 烤类、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 (包括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名晾(晒)烟浮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 第十六条 烤烟、名晾(晒)烟的省际之间的调拨价格,由烟草总公司制定,省内调拨和供应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制定,报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卷烟、雪茄烟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烟草总公司审批。 烟丝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报烟草总公司备案。 以上价格,非经审批单位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八条 进口、寄售外国卷烟、雪茄烟及其它烟草制品(包括免税的)进口价和零售价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对有吸食价值的残损卷烟、雪茄烟和长期滞销积压的卷烟、雪茄烟,为减少损失,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可作一次性削价处理。 已经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一律禁止出售。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括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 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省级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向省外调出卷烟、雪茄烟、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整车、集装箱、零担、快件)一律凭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签发的准运证明办理托运手续。无准运证明的,交通运输部门拒绝承运。 邮寄卷烟、雪茄烟以十条为限;烟丝、烤烟、名晾(晒)烟,以十市斤为限。超限额者,邮局有权拒绝邮寄。 第二十二条 省内运输,一律凭省级、县级烟草公司的证明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章 卷烟盘纸、过滤嘴、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卷烟盘纸、过滤嘴、烟草专用机构的定点生产企业都必须领取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非定点企业不得生产。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业的企业必须根据生产和建设需要,按照提出年度卷烟盘纸、过滤嘴和烟草专用机构的申请计划,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汇总后报总公司审批,由烟草总公司向定点生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需要计划,组织需要企业与其签订订货合同并按合同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