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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 现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于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十几年来,对规范我行的现金出纳业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银行业务品种不断扩大,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对现金出纳业务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内控管理的需要,加强现金出纳管理,指导现金出纳业务的发展,规范现金出纳业务操作,总行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出纳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以下简称《出纳制度》)。《出纳制度》于2002年2月28日经第一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全行,请转知所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改的目的是:加强现金出纳制度建设,规范现金出纳管理,实现本外币、对公对私现金出纳一体化,形成以“安全效益”为中心,以现金出纳工作全过程为管理对象的完善的现金管理体系。在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运营效益。 二、本次修改的内容较多,为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总行将举办一期包括出纳制度、金库管理、外币押运管理在内的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借这次《出纳制度》出台的机会,加大培训力度,使各级领导及全体出纳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会计出纳部门要承担起培训的任务。 四、各级营业机构要借此机会对现金出纳工作做一次全面的检查,明确岗位职责,纠正不合规行为,将《出纳制度》落到实处。 五、各一级分行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管理,实现本、外币现金出纳业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金银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出纳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五)现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六)现金库存的核定与调剂; (七)金库新建、改(扩)建可行性方案及启用的提出、审批、验收; (八)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九)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十)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十一)出纳人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十二)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三)票样的管理; (十四)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十五)出、入库的管理; (十六)外币现钞运送的管理; (十七)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十八)保证现金的供应;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柜台的审核与监督; (二)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及调运; (三)现金的出、入库; (四)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假人民币的收缴及鉴定; (六)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及尾款箱的保管; (七)代理人民银行发行基金保管; (八)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 第五条 出纳工作人员的义务是: (一)维护建设银行信誉; (二)无偿提供人民币真伪的鉴别、鉴定服务;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 (四)为客户保密。 第六条 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六)中午碰库、日清日结; (七)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八)双人管库、双人解款; (九)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现钞出库; (十)现金、尾箱及其他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