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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国家储备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和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七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积极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也可进行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二)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 1、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玉米1至2年;豆类1至2年。 2、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5年;玉米2至3年;豆类1至2年。3、食油1至2年。 4、地下库粮食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稻谷5年、小麦7年、玉米4年、大豆3年。 第三章 轮换形式 第八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除此之外,中央储备粮轮换还可结合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国家计划进行轮换。即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粮、销售存粮,实现轮换。 (二)进出口轮换。即通过中央储备粮进出口实现的轮换。其中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涉及储备粮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根据情况安排库存粮食出口,进口新粮补库,实现轮换;属于不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轮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北出南进、进口粮国内等量推陈销售、出口粮国内等量新粮补库等。 (三)加工轮换(包括代加工或委托加工)。即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将轮出的储备粮加工为成品粮或制成品后销售,或将购入(进口)的油料经加工后轮入。 第九条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总公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