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的损耗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显著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总公司、分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代储企业要取消储粮单位的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总公司下达轮换计划或分公司下达分库点轮换计划之外擅自轮换的; (二)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三)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四)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顶好的; (五)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六)管理经营不善,造成轮换巨额亏损的(指一年内统算,轮换数量在3万吨以上,亏损超过100万元以上;轮换数量在3万吨以下,亏损超过50万元以上);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进行质检和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储粮[2001]242号文件下发的原办法自行废止),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