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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储粮[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02-19
【实施时间】 2002-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六)根据总公司统一规定,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的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工作。
  
  (七)保证辖区内轮换工作符合国家政策和总公司规定要求,并对轮换总体盈亏负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是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权限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轮换规定。
  
  (二)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须按规定对本库点(含管理的代储库点,下同)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的数量、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分公司。
  
  (三)完成总公司及分公司下达的各项轮换(进出口、购销)任务。
  
  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下达的轮换(包括进出口、购销及食油、大豆)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四)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油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分公司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五)在总公司、分公司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六)受分公司委托,管理非直属库代储业务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中心库,除负责本库轮换外,根据合同约定,对管理的代储库轮换负相应责任。
  
  第五章 轮换的价格、资金、费用和价差等处理
  
  第十四条 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以及加工等形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分公司或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总公司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轮出、轮入品种的成交价格由分公司或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根据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进行轮换,收购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或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价原则确定。销售价格除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确定。
  
  (四)属于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抛售等业务的价格确定,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不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库存成本价不变,其进口粮入库价、储备粮出口价格或作价原则、出口后国内补库的入库价格以及库存进口粮的推陈销售价格,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粮食市场价格和进出口成本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轮换所需资金(含必要的轮换费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由承储企业根据中储粮总公司及分公司分解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无规定的,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行办理贷款。
  
  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进行轮换的,可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或申请总公司轮换周转金,发生的利息开支由承贷企业自行负担。通过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轮换的,资金事宜由总公司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行规定。对异地轮换(涉及承贷主体调整的),按照此增彼减的原则,调整储备贷款规模,具体贷款方式,参照先购后销、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轮换结束后,企业占用储备贷款必须与库存值保持一致。农业发展银行另有规定的,经总公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财政部对总公司实行包干。总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储备粮储存的实际费用水平,原则上在一个包干期(轮换补贴期)内核定一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费用标准,将轮换费用预拨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统筹掌握,按规定使用。具体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总公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进入轮换企业当期盈亏。
  
  第十八条 总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库要设立两级轮换风险基金,以建立企业亏损自补机制。轮换风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从未分配的利润中提取,进入专户,主要用于弥补轮换业务发生的亏损。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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