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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等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轮换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入、通过市场直接销售给用粮企业和单位,委托购销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电子商务等进行。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下达年度轮换(含购、销、进出口等)计划。 1、根据储存粮食品质、年限和各分公司上报的情况,提出总公司年度轮换计划,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在每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2、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结合轮换下达分解计划。 3、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进出口轮换计划,下达分库点进口接货、出口集港以及库存进口粮推陈销售、出口粮国内补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组织境外运输、港口中转及商务处理;负责货款的结算,拨付补贴等。 4、根据国际国内粮油市场情况,在必要时调整轮换计划。 (三)负责统一审批、组织实施储备粮不同品种轮换,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进出口粮的轮换以及跨省区异地轮换。 (四)负责制定轮换的资金、费用补贴及财务处理等管理办法,核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轮换费用。 (五)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中央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中央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并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六)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粮油市场信息、国家粮油政策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七)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轮换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规则、制度,组织实施全国性中央储备粮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工作。 (八)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总公司直接组织实施的储备粮轮换统负盈亏。 第十二条 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负全责,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报本辖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购销分库点计划建议。 1、组织中央储备粮质量的定期检查、抽查和品质认定,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质量检查结果、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 2、提出中央储备粮购销、进出口分库点粮源安排计划建议。 (三)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轮换方案,适时安排下达分库点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总公司指令,落实完成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轮换的具体业务。 3、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进出口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实施进口粮接卸、疏运、入库以及出口加工、集港等工作;负责转拨出口费用补贴、进出口亏损补贴和对库点清算;落实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进出口具体业务工作。 4、负责辖区内储备粮异地轮换、集并和储存库点调整,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轮换必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5、根据辖区内粮油市场情况,必要时可对轮换统一组织或分批安排,以及调整轮换计划。 6、负责审核辖区内承储企业在下达计划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拨补轮换费用补贴的轮换,并报总公司备案。 (四)负责辖区内轮换费用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辖区内不同品种、不同储存年限、不同库点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根据轮换实际进度及时将轮换费用按标准拨付承储企业。 (五)负责对辖区内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建立和管理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产地、价位、储存年限、出入库时间、质量档案、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情况及批准文号、轮换费用收支、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并对承储企业轮换完成情况按台帐要求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轮换台帐分公司统计到仓号、货位。轮换台帐必须准确反映储备粮存储现状,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轮出轮入情况,并按月以统计联网方式报总公司备案。备案数字作为储备粮轮换计划监督检查和轮换费用拨补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