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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文字号】 农银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2-07
【实施时间】 2002-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38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第四章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授信实行分级管理。跨国跨省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总行负责管理;省辖跨地区企业集团统一授信由一级分行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可循环使用信用是指农业银行在统一授信额度内,确定一个最低的可撤销的信用额度,并与客户签订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银行信用。
  
  第五章 信贷业务种类
  
  第二十二条 贷款是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
  
  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
  
  3.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上;
  
  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事业法人客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AAA级信用客户;
  
  2.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业银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及其还款记录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贷款额不得超过动产质押物变现值的70%,一般不得超过权利质押凭证面值的90%。
  
  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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