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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限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经经营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 第七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客户部门要对客户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和定期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必要时向贷审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经营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或有资产业务到期不能履约的款项,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相应的逾期贷款(或垫款)科目。 贷款展期实行经营行行长审批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经营行要对客户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及时向经营行行长、有权审批人报告,在信贷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客户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客户的重大经营事项,经营行要逐级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接到报告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三十八条 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行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