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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六十一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贷款主办行制度。发放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六十四条 除人民银行批准之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务发放贷款。 第六十五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六十八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九条 建立信贷人员稽核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信贷业务,海外分行、境外信贷业务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