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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业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资产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资产清收和管理。 第九章 信贷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审贷部门分离要求设置信贷机构,确定岗位,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 第四十九条 实行信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要通过考试,获取上岗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信贷工作。持证上岗有效期3年,总、分行每年组织1次持证上岗考试。 第五十条 实行信贷人员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信贷人员,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事权,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等级评定每年1次。 第五十一条 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资格认定制度。对拟聘用的信贷部门负责人在正式聘用前要报请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进行业务资格认定。 第五十二条 加强培训,提高信贷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 第五十三条 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贷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四条 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处理、决策管理流程、数据统计分析、贷款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客户资料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 第五十五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各司其责,负责信贷各项数据的登录、数据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发放及收回、客户经营情况等资料登录。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权限管理、数据上报和综合系统检查。数据集中行负责辖内所有上报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各级行科技部门负责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十六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前后台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系统综合管理员。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及设备维护,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信贷管理系统登录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行信贷管理人员对登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农业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业银行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