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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 │ ││ └────┬─────┘ │ ↓ ┌─────────┐┌──────────┐ │(2)所在地外汇局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3)国家外汇管理局 │ │审核├───────→│审批│ ││50万元人民币││ └────┬────┘└────┬─────┘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 ├──────────────────┐ ↓↓ ┌──────────┐┌───────────────┐ │(5)向申请人开具(首││(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 │次)购汇、汇出核准件 ││批准一次性汇出的可不出具复函) │ └────┬─────┘└───────────────┘ │ ↓ ┌──────────┐ │(6)申请人凭外汇局 │ │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 │办理购汇汇出手续│ └──────────┘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 │(7)申请人提出申请 │ └────┬─────┘ │ ↓ ┌──────────┐ │(8)所在地外汇局审 │ │核│ └────┬─────┘ │ ↓ ┌──────────┐ │(9)向申请人出具购 │ │汇、汇出核准件│ └────┬─────┘ │ ↓ ┌─────────────┐ │(10)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 │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汇出│ │手续│ └─────────────┘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 (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 (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