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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上材料中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继承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也应进行公证。 (三)移民转移第二次(包括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申请材料(《办法》第六条,操作流程(7))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已批准及资金汇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购汇及汇出金额等; 2、所在地外汇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批准复函原件(操作流程(4)); 3、前一次办理资金汇出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代为接收申请材料,暂不授权中心支局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权限。外汇局的受理日期自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算起。 五、内控制度及部门合作 (一)内控制度 为做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的审批工作,防止非法资金通过此渠道流出境外,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1、岗位设置与管理职责。各分局应设置相应岗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办法》组织实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负责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联系沟通;负责为申请人建立档案、设立台账;负责有关数据报送等。 2、建立台账。对每笔财产对外转移申请,总局和分局内部均要设立专门台账和申请人个人档案库,便于随时查询。 3、数据报送。有关数据报送通过《资本项目及附属项目流动和汇兑月报表》,按月上报总局。 4、有关信息资料保密制度。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部门定期向外汇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有关资料的查询需取得相关领导的授权。有关具体审批人员应对申请人个人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涉及到大额异常申请,如超过等值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或有偷逃漏税嫌疑等,应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 (二)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合作 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同级公安、监察、司法、税务(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联系,交流信息,开展定期协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1、信息交流与通报制度。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各级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涉案人员户籍所在地或限制资产所在地)外汇局提供已被立案侦查人员或限制资产转移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公安、司法机关(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涉嫌跨境转移资产)已被立案侦查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各级税务部门(省级(含)以上)可定期向相应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已被立案侦查涉嫌偷、漏、逃税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资料。 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附件:1、外汇局内部审核规范及要点(内部掌握)(略)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略) 附表:1、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1 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请用中文正楷填写) 编号: ┏━━━━━━━━━━┯━━━━━━━━━━┯━━━━━━┯━━━━┓ ┃1.中文姓名:│2.曾用名:│3.性别:│照片┃ ┃││男□女□│2”×2”┃ ┠──────────┴──────────┴──────┼────┨ ┃4.外文姓名:│┃ ┠──────────────┬─────────────┼────┨ ┃5.出生日期:年月日│6.出生地:│┃ ┠─────┬────────┼─────────────┼────┨ ┃7.国籍:│8.曾有何国籍:│9.取得哪国永久居留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