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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公安机关出具的大陆户籍注销证明。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三)) 1、若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供: (1)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2)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2、若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申请人应按照以下格式和内容向外汇局提交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收入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5、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收入来源证明以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提交有关收入来源的证明。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董事会分配决议等。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4)偶然所得(包括合法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等)及其他财产或收入需提交真实交易记录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中有关财产权利文件,如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协议或合同、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应进行公证;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应进行公证。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5、被继承财产的权利证明文件; 本款所指的财产权利是指申请人最初继承的财产形态,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包括: (1)对不动产(如房屋),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 (2)对动产(如汽车等),应提交汽车行驶证等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3)对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交易记录及股权证明等; (4)对其他资产,应提交被继承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属证明。 6、有关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交; 7、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此款所指的代理人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境内居民,是指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若代理人为外国公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籍公民,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