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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5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
  
  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
  
  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关注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
  
  2.借款人出现流动资金不足的早期征兆,如还款时间出现延误、净现金流量明显降低等。
  
  3.借款人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不利趋势,但暂时尚未影响还款,但此趋势延续下去将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可能是自身经营不善、行业或宏观经济不景气、产品市场发生变化等,其主要标志是产品销售减少、营业收入降低等。
  
  4.贷款担保出现问题,如抵(质)押物价值明显降低、抵(质)押物控制权出现问题等。
  
  5.借款人信用状况出现可疑征兆,如未能及时取得适当的资料和文件、借款人不合作或难以联络等。
  
  6.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的重大事件,如借款人或借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健康状况出现问题、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涉及法律诉讼等。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次级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3个月,或有十足担保,但贷款本息逾期超过12个月。
  
  2.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营业收入、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出现恶化趋势,借款人已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还款需要执行担保。
  
  3.担保的价值可能不足以保证贷款本息的足额偿付。
  
  4.借款人贷款记录或还款记录不佳,或在向其他债权人还款方面出现困难。
  
  5.贷款档案资料不全、重要文件缺失,影响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担保价值的正确判断或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及担保的法律责任。
  
  6.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有明显的逃废债务企图。
  
  7.借款人借债过多,负债比例较高。
  
  8.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可能影响正常还款。
  
  9.借款人出现其他影响还款的非财务性重大事件。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可疑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贷款本息逾期超过6个月。
  
  2.贷款担保价值严重不足。
  
  3.已知借款人失踪、死亡或实际破产。
  
  4.借款人已停业或即将停业或准备清盘。
  
  5.已知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且追索困难。
  
  6.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出现法律纠纷且已进入诉讼程序。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
  
  1.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收回的贷款。法院终审判决银行全额败诉的贷款。虽胜诉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或借款人无财产收入可执行,或因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执行而损失的贷款。
  
  2.按贷款企业的净资产对贷款的保证程度确认,贷款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3.贷款主合同已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对任何主张债权的文件不予确认,通过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无法收回的贷款。
  
  4.未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协议),或贷款合同(协议)原件灭失,以任何方式主张债权,借款人均不予以确认的贷款。
  
  5.债务人和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和保证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被撤销(关闭),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没有任何还款能力和资产,而且贷款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拒不履行保证责任;或保证人企业已破产、被公告注销、被撤销(关闭);或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财务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已完全不能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
  
  8.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9.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接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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