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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55号
【颁布时间】 2002-11-21
【实施时间】 2002-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六、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进行初分和认定,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十七、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基本流程为:
  
  (一)分类准备
  
  1.整理、收集贷款档案资料。由贷款经营部门收集借款人基础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担保资料、往来函件、债务人偿还记录、银行催收通知、贷后跟踪管理报告等重要文件,为贷款风险分类做好准备。
  
  2.录入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有贷款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贷款经营部门负责借款人信息资料的录入。
  
  3.及时更新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资料至少每季度全面更新一次。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时,借款人资料应实时更新。
  
  (二)初步分类
  
  贷款经营部门分析借款人资料,撰写债务人的背景材料,填写分类工作底稿,并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要求提出初步分类意见,提交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复审和认定。
  
  (三)分类复审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经营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资料、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分类初步意见等资料进行复审。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贷款经营部门充分沟通,对分类初步意见充分讨论。贷款经营部门应根据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客户信息和分类资料。
  
  (四)分类认定
  
  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分类资料进行综合判断,提出分类认定意见。
  
  (五)分类结果审批
  
  应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单位对五级分类结果的批准权限。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各类单位对分类结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提出改进意见
  
  风险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分类、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应对贷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贷款经营部门。
  
  二十八、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重大问题,该项贷款的分类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实时进行调整。
  
  二十九、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五级分类审批制度,保证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贷款经营部门负责本部门经营的贷款档案资料收集、贷款风险初步分类和参加分类认定工作。其中,贷款经营人员收集其负责的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提交其上级。贷款经营部门逐级审核并经各级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认定。
  
  (三)为简化工作程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可于贷款经营部门设置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可经贷款风险管理部门授权,认定并批准本级贷款经营部门贷款授权限额内正常和关注类的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隶属贷款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即在同一贷款经营部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年。
  
  (四)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在一定限额内,对正常、关注、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应经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
  
  (五)经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行贷款风险分类政策和制度,对大额贷款的风险分类和损失类贷款进行认定和批准,对有争议的贷款分类具有最后裁决权。
  
  三十、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结果的认定和批准比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程序和审批制度执行。
  
  三十一、准备金提取程序为:
  
  (一)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及时向会计部门提交贷款基本资料,贷款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的明细账目。
  
  (二)会计部门根据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制定准备金提取方案。
  
  (三)准备金提取方案报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复审和批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政策应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四)会计部门根据批准的准备金提取方案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及时核销损失类贷款。
  
  三十二、应建立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
  
  三十三、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由行长,贷款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主管副行长,贷款经营、贷款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法律事务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董事会有关成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由董事会制定或批准。
  
  三十四、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具体工作由贷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贷款经营部门,贷款风险管理人员不能由贷款客户经理兼任,贷款经营部门和贷款风险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对同一上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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