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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借款人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债权的差额,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12.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本息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情况。 八、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是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中十分重要的客观标准。如无充足的理由,则该项贷款的分类不应高于基于逾期时间的分类级别。 九、即使贷款本息逾期时间未达到某类别的标准,如贷款符合该类别的其他主要特征,该项贷款的分类也不应高于该类别。 十、如贷款符合多项类别的分类标准,则该贷款的分类应归入这些类别的最低一档。 十一、重组贷款是指因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而对还款条件作出调整的贷款,包括直接转期的借新还旧贷款和为盘活资产而追加的贷款。需要重组贷款的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或缺乏诚意归还贷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重组贷款如按修订后的还款条件正常还款(其中按月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的,按季或半年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按年正常还款2年以上的),可考虑升级至关注或正常类。 十二、违规贷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发放的贷款。违规贷款的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三、对借款人利用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 十四、账外经营发放的贷款,对还款责任明确的,如贷款本息未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关注类;如贷款本息已逾期,则其分类不得高于次级类。对还款责任未明确的,则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对账外经营挂账的应收账款,其分类不得高于可疑类。 十五、行政干预发放的贷款,其风险分类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六、除非有足够的理由,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比照同等情况一般贷款下调一级分类。 十七、对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如果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将多笔贷款合并后进行风险分类。对能够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以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进行风险分类。 十八、对特殊类别的贷款,如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等,可根据各种贷款自身的特点,按照上述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调整各自的分类标准。 十九、城市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二十、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 二十一、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的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专项和特种准备金应按季提取。 二十二、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应提取专项准备金,其中,关注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次级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20%,可疑类专项准备金不低于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40%,损失类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为该笔贷款无抵(质)押部分的100%。 本条所称贷款无抵(质)押部分,是指贷款本息与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十三、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贷款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应客观、审慎。 (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由贷款人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作出。 (三)各类抵(质)押物价值的折扣率应有明确的内部政策。 (四)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应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市场流动性和变现能力。 (五)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如抵(质)押物的价值或控制权出现重大问题应实时重新评估。 二十四、特殊类别贷款如银行卡透支、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等应提取特种准备金。特种准备金的提取标准可根据本行或同业以往的损失记录确定特殊类别贷款的损失概率,按可能损失的100%提取。 二十五、上述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标准是对贷款损失率的粗略概算,只有在不能准确计算贷款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予以采用。有条件的应逐一评估每笔贷款的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0%提取准备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