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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5.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四)设有财务机构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能按有关法规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的会计核算; (五)资质等级与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相适应,有从事同类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招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等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向外泄漏有关情况,影响公正、公平竞争; (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业务,不得转让招标代理; (四)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必须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至少一家媒介上发布,其中,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同时应将招标公告抄送指定网络。公告发布手续由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归口对指定媒介办理,同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 (三)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要求; (五)招标的日程安排; (六)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一)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申请投标; (四)审查投标资格;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召开标前会; (七)递送投标文件; (八)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提出招标计划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方式、范围和内容; (二)标段划分依据及数量,每个标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价; (三)投标人选择标段的方式; (四)招标时间安排和地点; (五)评委会组成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的专业分类、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