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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建议定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件; 4.技术规范;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保证; 8.辅助资料表及各类文件格式; 9.履约保证金; 10.合同协议书; 11.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12.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13.招标文件应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划分、内容要求、密封、标志、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招标文件应载明:严禁中标人转包工程,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项目的主体、关键工程进行分包;重要的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范围,其他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开标时的唱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任何不合理的标准、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以及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标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段不宜过小; (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考虑工程的整体性、专业性; (三)有利于组织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场地平面布置,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资格审查一般应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五)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六)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七)近一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的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 (八)投标联合体还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潜在投标人,并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下列原则和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一)若潜在投标人自报投标标段,资格审查通过后即为潜在投标人投标标段; (二)考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专业特长确定投标标段; (三)结合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规模,做到投标机会基本公平。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组织召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标前会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工程概况,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情况。 (二)现场踏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统一组织或明确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进行。 (三)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招标人答疑。 提出问题应以书面方式,答复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各项工作的期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报送招标公告资料至发售招标资格审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至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潜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6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四)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时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止不得少于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