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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评标委员会应组织全体评标委员学习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评标纪律,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第五十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规定密封; (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六)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七)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八)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十)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 第五十一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内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评审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问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进行实质性谈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应在阅读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对同一标段各投标文件同一评审分项进行横向比较,客观、公正、独立的提出评审意见。不得采取事先议论某标段可能中标的总体意向后再评审,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评标意图的倾向,不得以分项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代替其余评标委员的意见。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五十四条 经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一)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二)若采用综合评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标人; (三)若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 若有不同意见,以多数评标委员的意见为准。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委员应对评标结果经签字确认,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第七章 中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中标人,中标标段的招标概算、标底、中标价、降造幅度、评分,评标报告等。 招标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最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未按期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可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中标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可以从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标候选排序最前的投标人选取中标人,签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