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铁道部
【发文字号】 铁道部令第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4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地点。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投标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开启。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人以上、其他建设项目为5人以上,均应为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于开标前1-3天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每次可抽取与评委专家名额相同的备选评委专家。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条 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
  
  评委专家确定后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按评标办法评审投标文件;
  
  (二)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按顺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负责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评标办法应根据选定的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三种之一)制定。
  
  (二)评标办法应详细、具体,便于操作,避免随意性。内容、标准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条件尽可能量化。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开评审,技术标文件作为暗标先评审,技术标文件未通过的,商务标文件不再参加评审。
  
  (三)评标方法若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评分比例不宜超过百分之四十,报价较标底的增减幅度应拉开分差。
  
  (四)国家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标办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评标办法公布后,其内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第四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一)依据:
  
  1.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其他规定;
  
  2.批复的设计文件及概算;
  
  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4.国务院铁路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原则:
  
  1.标底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力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项目质量;
  
  2.标底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
  
  3.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4.不由投标人承包的项目及费用不计入标底;
  
  5.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6.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四十五条 标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第五章 开标
  
  第四十六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举行。
  
  第四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监督部门代表等参加。必要时招标人可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四十八条 开标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二)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四)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五)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六)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六章 评标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