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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监办、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附件一),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附件二)精神,中国保监会将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4号)(附件三)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改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的收缴办法。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置 1.2002年9月30日后,撤销原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入过渡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账号:00933029462001 保监办原在本地开设的罚没款上缴账户一律于2002年9月30日前撤销。 2.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二、缴库方式和缴库办法 1.自2002年9月1日起发生的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均应缴入在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开设的“保监会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保险业务监管费和罚没款项由缴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保监办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票据使用 各项由缴款人直接缴库的收费,代理银行在收到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做缴费收据。 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收取的各项考试费和保监办代收的各种资格证书工本费,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理银行在收到代收机构缴库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代收机构或保监办做缴费收据。 附件: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一: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助于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2002年财政部将在几个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3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