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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 体办字[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06-26
【实施时间】 2002-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5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体育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国家体育总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厅、司、局的综合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办公厅的局长办公室、秘书处、信息档案处是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的上报下发、整理(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布重要规章,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以厅、司、局、直属单位为单位统一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请示”、“意见”、“报告”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机关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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